商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商业部门主要
经济效果指标公布工作的通知
((84)商财字第26号 1984年6月4日)
一九八三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社,认真执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定期公布主要经济效果指标的暂行规定》后,对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为了减少层次,根据国家经委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经综〔1984〕372号通知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商业部系统主要经济效果指标,改由商业部自行公布。现对商业部系统主要经济效果指标的公布办法规定如下:
一、公布的主要经济效果指标:
(一)商业企业为9项:
1.商品纯销售额及增长率:指纯商业企业的商品纯销售额,不包括商业部系统内部调拨额。
2.每销售百元商品开支的费用及降低率:指纯商业企业每销售百元商品开支的商品流通费。
3.商业企业利润率及增长速度:指每销售百元商品纯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定额补贴前的利润额计算)。
4.全部企业利润总额(补贴前)及增长率:指商业系统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储运企业等全部企业实现的利润和亏损相抵后的利润净额。
5.全部企业缴国库利润和所得税及增长率:指商业系统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储运企业等全部企业解缴国库的利润和缴纳的所得税。
6.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及加快天数:指纯商业企业,平均占用的全部流动资金(包括商品资金,非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同商品纯销售额计算的周转天数。
7.全部企业每百元资金实现利税额及增长率:指商业系统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业、储运企业等全部企业平均占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同所实现的利润(按定额补贴前的利润计算)和缴纳的税金总额(不包括所得税)计算的每百元资金实现的利税额。
8.全部企业亏损单位的亏损额及降低率:指商业系统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储运企业等所有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额(不含定额补贴)。
9.商业企业每一职工销货额及增长率:指纯商业企业每一职工平均销货额。
(二)供销社企业为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