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1985年8月16日 GB5306-85)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 基本定义
  1.1 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范围
  2.1 电工作业;
  2.2 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 爆破作业;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 机动车辆驾驶;
  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 年满十八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 培训
  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 培训方法:
  4.2.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 考核和发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