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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c.保证燃烧所需的空气供应充足;
  d.排出的烟气应符合3.8.1.1的要求。
  3.4.3.2 气体或液体燃烧设备,必须保证泄漏的燃料在设备内或在其周围都不致达到危险的量值。
  3.4.3.3 使用动力燃料(特别是使用爆炸性物质)做载能体的设备,必须保证防止发生意外危险。
  3.5 液压和气压
  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压缩气体造成危险。同时隔离能源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3.6 控制系统
  3.6.1 控制和调节装置
  3.6.1.1 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能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3.6.1.2 自动或半自动的开关和控制程序,必须按功能顺序保证排除危险的交叉或重叠,并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
  3.6.1.3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3.6.1.4 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者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对于某些开车时在控制点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3.6.1.5 控制线路,应保证即使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
  3.6.1.6 生产设备配置的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或联锁装置,必须起强制性作用。
  3.6.1.7 调节部分,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等的误通、断。
  3.6.2 紧急事故开关
  3.6.2.1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事故开关:
  a.发生事故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b.不能通过一个总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c.由于切断某个单元能出现其他危险;
  d.在控制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3.6.2.2 紧急事故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其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为安全色红色。紧急事故开关,应在所有的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3.6.2.3 生产设备由紧急事故开关停车后,其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和防逆转装置。必要时,必须迅速制动。
  3.6.2.4 生产设备由紧急事故开关停车后,只有当事故排除时,方可再运行。
  3.6.3 意外起动的预防
  3.6.3.1 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必须防止误起动。为此,应采取下列措施:
  a.在对危险区域进行机械保护的同时,还应强制切断生产设备的控制和能源;
  b.应设计能多重锁闭的总开关;
  c.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开车或停车;
  d.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e.生产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选择器,应可锁闭在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选择器的每个位置,仅能与一个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相对应;
  f.使设备的势能处于最低值。
  3.6.3.2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有的需要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3.6.3.3 当能源偶然切断后又重新接通时,生产设备必须能避免危险运转。
  3.7 噪声和振动
  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噪声(必要时加振动)的允许指标,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和振动指标低于产品标准的规定。
  3.8 防尘、防毒和防放(辐)射
  3.8.1 粉尘、有害气体或有害蒸气
  3.8.1.1 凡工艺过程中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有害蒸气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装置,并必须有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3.8.1.2 用于有害物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剧毒物质,应有一旦发生渗漏时的应急措施。
  3.8.2 放(辐)射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并应尽量使用远距离操作和自动化作业。必要时,应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设计时,应符合各部门对相应设备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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