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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b.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c.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 车辆装载
  3.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3.2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3.3.3 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3.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3.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当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3.6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3.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边坑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3.3.8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b.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c.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d.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3.3.9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
  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
  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3.3.10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b.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h.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i.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j.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k.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l.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物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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