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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2.2 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 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按《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标GB146—59》限界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2800mm;
  d.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少于3200mm。
  2.2.2 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 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附近树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 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时,10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35KV以上的高压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电力线的导线,其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 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3 信号、安全标志
  2.3.1 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3.2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a.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出站、进路、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3.3 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了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2.4 道口安全
  2.4.1 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d.当昼间12小时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越过1400辆和昼间12小时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 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了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角可适当减少;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长的平道(不包括竖曲线)。连接平道两端的纵坡,通行机动车辆的,一般不应大于8%,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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