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老窿分布和积水情况,含水层及其涌水量等水文资料;
3.钻孔封孔资料;
4.矿区工程布置图;
5.坑道地质理想剖面图。
第三十条 用槽探、浅井等轻型工程进行地表揭露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槽井探的安全技术规程。槽深(最高壁)不得超过3米;浅井深不得超过20米(小圆井深不得超过5米)。施工中应根据地层性质和深度,正确选取槽壁坡度和井壁支护方法。
第三十一条 坑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敷设管道、缆绳和风筒,不得妨碍行人。施工中,坑道必须经常维护,保证通风照明良好、支护牢固、水沟畅通、整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 施工中的坑道,必须有严格的坑口管理制度。坑内爆破,坑口必须设置信号标志。有瓦斯的坑道,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进坑。
第三十三条 在不稳定地层中掘进,必须及时进行支护。对地压较大地段要加强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松软或流砂层中掘进,必须采用沉箱超前支护等方法。
第三十四条 当掘进接近积水老窿、溶洞、断层、地质破碎带、地表水体或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探水前进。
坑内探水、放水和排除被淹坑道中的积水时,必须有防止有害气体突然涌出造成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通风防护
第三十五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实行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
第三十六条 地质勘探的井下作业,应当采用机械通风及综合防尘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短浅坑道也可采用其它通风方式。
第三十七条 风速规定:
1.井下工作面的风速,不得小于0.15米/秒;
2.实验室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通风柜操作口截面的风速,不得小于0.5米/秒;
3.放射性物质实验场所,通风柜操作口截面的风速,不得小于1米/秒;
4.各粉尘作业密闭柜操作口截面的风速,不得小于1米/秒。
第三十八条 坑道作业面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一氧化碳不得超过0.0024%;二氧化碳不高于0.5%。供给坑内工作人员的新鲜空气每人每分钟不少于四立方米。
第三十九条 有瓦斯的坑道,每班最少要用安全灯或瓦斯鉴定器检查两次,坑内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加强通风;电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瓦斯浓度达到2%时,工作人员撤出坑道,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向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送电。
第四十条 勘探放射性矿床,主要坑道应尽量设计在矿脉以外,如必须沿脉掘进时,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在编录、采样后,对矿脉裸露面及时用粘土等物给予覆盖,以防氡气析出。
第四十一条 加强通风防尘管理,机掘队必须配备专职通风防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