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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矿山安全,地质勘探报告书必须为矿山设计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2.含水层(包括溶洞)和滴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关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3.小窑、老窿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4.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
  5.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分,含量及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
  6.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源、水压和水量,并圈定热害区范围;
  7.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
  8.钻孔封孔资料。

第三章 钻探工程

  第二十一条 地质设计书必须为钻探工程的施工设计提供矿区地质构造、岩石特性、矿区工程布置图、钻孔地质理想柱状图等地质资料。
  确定钻孔位置时,在保证地质要求的同时,应考虑施工安全和方便,避开洪水和泥石流的侵袭,使钻塔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万伏以上不小于50米,万伏以下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二条 机场地基必须平整、坚固、适用。地基靠山坡一侧,要根据地层性质和高度正确选取坡度,清除浮石,防止坍塌和滚石伤害。地基应尽量减少填方,钻塔底座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填方部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塌陷或溜方。
  第二十三条 安装拆卸钻塔,应有统一指挥,上塔须系安全带,塔上下不得同时进行作业。
  钻探机场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钻塔须安设标准绷绳,直径不小于12.5毫米;须安设避雷装置;在皮带和机械传动部分,应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罩,活动工作台须安装牢靠,并有可靠的制动防坠装置。
  第二十四条 机器运转时,不得进行部件的拆卸和修理。升降钻具过程中,应由熟练钻工操作升降机,并与孔口塔上人员紧密配合,互相关照,平稳操作。
  第二十五条 处理孔内事故要摸清情况,制定处理办法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打吊锤时,要有专人指挥。吊锤下部钻杆须安装冲击把手。打箍上部应连接钻杆,挂牢提引器并拉紧钻杆。
  使用千斤顶时,要垫实地梁,绑牢千斤顶及帽子,绑牢提引器。
  不准用钳子反钻具。
  第二十六条 应设有胶管防缠及水龙头防坠装置。钻进时不得用人扶持水龙头及胶管。修理水龙头时必须停止立轴回转,并指定专人看管皮带开关或离合器手把。
  第二十七条 坑道钻探应按照井下作业的规定进行通风、排水、支护和照明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水上钻探应备足救生、通讯和消防设备悬挂当地航运部门规定的标志。

第四章 坑探工程

  第二十九条 地质设计书必须为竖井、斜井和中深平巷的施工设计,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矿区地质构造、岩石特性等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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