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轮轮缘不允许变形,轮幅不允许有弯曲等现象。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必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相交。
对天轮的结构、轮槽衬垫、轴承润滑和磨损情况等每天应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百一十一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如果采用扭转钢丝绳时,必须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需除油。
尾绳一般要与主绳等重,可选用扁型或不扭转圆断面的钢丝绳,在井筒内最低装矿处下面,须设尾绳隔离装置。
第三百一十二条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要设立在距尾绳5米以下,穿过仓底的钢丝绳罐道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矿仓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应经常进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 多绳提升机在运输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主绳的张力,各张力应保持平衡。
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应不大于0.8毫米,衬垫磨损达三分之二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百一十四条 多水平多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
第三百一十五条 使用罐笼提升的竖井井口和井底可设置托台(罐座),各水平应使用摇台,严禁使用托台(罐座)。升降人员时,禁止使用托台。
第三百一十六条 检查和维修井筒的人员,如果站立于提升容器顶盖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米/秒;
(二)罐笼(轿厢)或箕斗顶上,必须装保护伞和栏杆;
(三)佩戴安全带;
(四)井筒内不准掉落任何物品,并设专人警戒;
(五)应在提升容器内设置专门信号。
第三百一十七条 井筒和井下各水平车场,都要有信号装置和信号工(矿用电梯信号工可在轿厢内)。各水平的信号要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口5米以外等候,并严格遵守人员上下井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信号工要清点乘罐人数,不准超员。将罐门和井口安全门关闭后。升起摇台,方可发出准确的升降信号。信号发出后,严禁人员出入罐笼和轿厢。
第三百一十八条 卷扬机司机在未听清信号时,不准开车。
第三百一十九条 每台提升装置必须设有能从各水平发给总信号工转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卷扬机控制回路闭锁,还必须装置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罐笼提升系统,应设下列信号:
(一)工作执行信号;
(二)提升水平指示信号;
(三)提升种类信号;
(四)事故信号;
(五)检修信号;
(六)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第三百二十条 除有下列情况外,严禁井下各水平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送信号:
(一)紧急事故停车;
(二)用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
第三百二十一条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置预防过卷装置,其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升速度在3米/秒以下时,不小于4米;
(二)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下时,不小于6米;
(三)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上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值。提升速度大于10米/秒时,不小于10米;
(四)开凿竖井用的吊桶,不小于4米。
第三百二十二条 竖井开凿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桶必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米,吊盘下面不设导向绳部分,也不得超过40米;
(二)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三)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
(四)吊桶边缘不得坐立;
(五)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必须在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和吊桶停稳后,方允许人员进出吊桶。
第三百二十三条 凿井时,用于提升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拉力试验(用最大负荷的两倍进行)。
第三百二十四条 在竖井底清扫水窝时,上部水平必须有保护措施,以防物体坠落伤人。井底必须有与过卷高度相适应的放过距离,并装有防止发生□罐的设施,放过距离内不得有积水。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
第三百二十五条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作提升用的不得小于155公斤/平方毫米,作其它用的,不得小于140公斤/平方毫米。
钢丝绳钢丝的韧性,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以及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不得低于特号钢丝的韧性标准;专为升降物料和平衡用的,不得低于1号钢丝的韧性标准。
第三百二十六条 提升用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已试验合格的钢丝绳,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锈蚀。
斜井坡度在30度以下,专门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可不作试验,但必须有合格证书。
第三百二十七条 各种提升用的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为升降人员的不得小于9;专为升降物料的不得小于6.5。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小于9;
(三)磨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包括升降人员。升降人员和物料)不得小于8;专为提升物料的不得小于7;
(四)作为钢丝绳罐道的不得小于6;作为防撞绳的不得小于5;
(五)悬挂吊盘、水泵、安全梯、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不得小于6。
第三百二十八条 无极绳运输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5~0.001L,但最小不得小于3.5。(L为钢丝绳倾斜长度,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 架空索道运输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单线索道不得小于4.5;双线索道,承载索不得小于3,牵引索不得小于4.5。
第三百三十条 新钢丝绳在使用前作试验时,如拉断和弯曲两项不合格的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不得使用:
(一)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达到6%;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达到10%;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在井筒内悬挂水泵、水管、风管、安全梯、抓岩机、电缆等的钢丝绳,一般使用期限为两年,如经试验合格,可继续使用,但应加强检查与维护。
第三百三十二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平衡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剪下,检查结果详细记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与钢丝总数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应予更换:
(一)竖井及30度以上的斜井提升钢丝绳5%(断丝在端部时,可切除继续使用);
(二)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10%;
(三)30度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四)无极绳运输的钢丝绳25%;
第三百三十四条 钢丝绳直径减少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
(二)罐道钢丝绳15%,使用密封式钢丝绳作罐道时,外层钢丝磨损厚度达50%时。
第三百三十五条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接头或断股的钢丝绳。如钢丝绳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等缺陷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如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必须更换。
第三百三十六条 钢丝绳如果遭受突然停车、卡罐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发现有损坏,或其长度增长0.5%以上,或直径缩小达10%,必须更换。
第三百三十七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如有一根不合格时应全部更换。
第三百三十八条 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能满足过卷的需要。并不得被水淹没,也不许有托绳现象。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允许在水平巷道内和坡度小于30度的斜井中运输物料时采用。
二、连接装置
第三百四十条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必须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掐紧。其间距为0.2~0.3米,然后再掐一视察圈。
提升容器必须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它类型的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要用专门的桃形绳夹。回头绳必须用二个以上绳卡与主绳掐紧。
第三百四十一条 防坠器的连接装置,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使用中的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检查性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拉杆,保险链或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
(二)升降物料提升拉杆、保险链或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三)矿车的连接钩环、插销和无极绳运输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四)上绳式无极绳运输用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第三百四十三条 凿井用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吊盘、水泵、水管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二)悬挂风管、风筒、电缆、拉紧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三)悬挂上述设施的其它悬挂装置,如钩、环、螺栓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四)吊桶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竖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的备用品,不得作其它用途。使用前必须用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使用期内,每隔三个月至少作同样试验一次,每隔两年至少应更换一次。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三百四十五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移动式或辅助性的绞车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导向轮:塔式的不得小于80,落地式的不得小于100;
(二)地面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度的天轮,不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度的天轮,不小于60;
(三)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度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度的天轮不小于40;
(四)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五)悬挂吊盘、水泵、管道的绞车的游动轮、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小于20。
第三百四十六条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泵井期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吊盘,水泵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只准缠绕一层。特殊情况下可缠绕两层,但必须有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二)竖井中专为升降物料和在45度以下的斜井提升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斜井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三层;
(三)在建井期间,不分升降类别,无论竖井或斜井,准许缠绕两层;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米时,允许缠绕三层;
(四)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以及凿井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三百四十八条 卷筒上缠绕二层和二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其高差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5倍;
(二)卷筒上须设有绳槽的衬垫;
(三)须特别注意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四分之一圈绳长)部分,并统计断丝数,每季度要将钢丝绳串动四分之一圈的位置。
第三百四十九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里面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卷筒内必须有固定钢丝绳的装置,禁止固定在卷筒轴上;
(二)卷筒上的绳眼,不得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
(三)卷筒上应经常缠留三圈钢丝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另外还必须留几圈做定期试验的补充用钢丝绳。这部分可以卡在卷筒内,也可以缠绕在卷筒上。
第三百五十条 天轮的轮缘必须高于绳槽内钢丝绳,其高差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必须紧密固定。各段衬垫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第三百五十一条 竖井中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不得超过0.75米/平方秒。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的计算值,但不得大于12米/秒。式中:
_
V=0.5 √H
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使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其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按公式求得数值的三分之一;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米/秒。
竖井用电梯提升人员的加速度不得超过1.5米/平方秒,平均加减速度应小于0.5~0.7米/平方秒。
第三百五十二条 竖井提升物料时,提升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_
V=0.6√H
(式中符号同前)
使用吊桶升降物料时,其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按公式求得数值的三分之二;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米/秒。
第三百五十三条 用箕斗提升时,重箕斗进入卸载曲轨的速度,一般应为1米/秒;空箕斗离开卸载曲轨的速度一般应为1.5米/秒。
第三百五十四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时:
(一)长度小于300米时,3.5米/秒;
(二)长度大于300米时,5米/秒;
用箕斗升降物料时:
(一)长度小于300米时,5米/秒;
(二)长度大于300米时,7米/秒。
斜井升降人员时,其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5米/平方秒。
第三百五十五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过卷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位置(或出车平台)0.5米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同时实现安全制动;
(二)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同时实现安全制动;
(三)限速保护装置:当最大提升速度超过3米/秒时,必须装设速度限制器,保证提升容器在接近井口时,速度不超过2米/秒;
(四)过电流及无电压保护装置;
(五)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容许值时,能自动断电,同时实现安全制动;
(六)使用电气制动时,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七)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