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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当爆破参数变化不大时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炮眼口有空隙时,可重新装起爆药包放炮。
  (三)用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井下可距瞎炮眼0.3米,平行打眼,重新装药起爆;露天可距瞎炮孔3米,平行钻孔,装药起爆;
  (四)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掏拔原来装入的炸药和雷管。严禁继续加深残炮眼;
  (五)严禁用高压风、水进行吹洗;
  (六)处理瞎炮时,危险区内禁止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处理完毕后,应检查收集未爆的炸药和雷管,并集中处理。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运输

一、平巷运输

  第二百六十九条 使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主要人行巷道长度超过1500米时,应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严禁使用翻斗车、底卸式矿车、物料车和平板车运送人员。人车要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良好的电气连接,保证通过钢轨得到可靠的接地。
  第二百七十条 用车辆运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班开车前,要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运送人员;
  (二)上下车的地点,要有良好的照明和电铃。如有两个以上开往地点,应装置列车到站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域的电源。禁止其它车辆进入停车场;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米/秒;
  (四)禁止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得携带爆炸、易燃、腐蚀性或其它类似的物品;
  (五)双轨巷道的调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门闭锁。
  第二百七十一条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指挥;
  (二)携带的工具和零配件不得露出车外;
  (三)列车在行驶和未停稳前严禁上下、站立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
  (四)机车和任何两车厢连接处禁止搭乘人员;
  (五)严禁超员乘车。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列车行驶时,矿车的连接必须采用不能自动脱钩的装置。
  第二百七十三条 车辆如果停放在能自行滑动的坡道上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将车稳住。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车要注意前方,当矿车驶进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应及时发出警号:
  (二)严禁放飞车;
  (三)在能自滑的线路上运行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禁止使用无制动装置的各式车辆。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人员必须在运输巷道内人行道上行走。双轨道在错车时,禁止在轨道间停留,在调车场内禁止横跨列车。
  第二百七十六条 矿井轨道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查。主要运输巷道的维修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差都不得大于2毫米;
  (二)两条轨道顶面高低差不得大于5毫米(曲线段应扣除外轨理论抬高值);
  (三)轨距偏差,直线段不大于标准的5毫米,也不小于标准的2毫米,曲线段加宽后不得大于标准的10毫米,也不得小于标准的3毫米;
  (四)道床要压实,并应经常清理,无杂物,无浮枕;
  第二百七十七条 维护线路时,必须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米处设置临时警号标志,工作结束后拆除。
  第二百七十八条 轨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行驶速度小于1.5米/秒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二)行驶速度大于1.5米/秒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三)弯道的转角大于90度时,不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第二百七十九条 电机车司机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手柄搬到“0位”,取下钥匙保管好,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二百八十条 电机车、矿车、人车都要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撒砂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等,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允许使用。
  第二百八十一条 电机车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牵引(调车和处理事故不在此限);
  (二)司机不准将头、身探出车外;
  (三)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四)同一区段,机车运输主要巷道,禁止行驶非机动车,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调度人员同意;
  (五)列车行驶接近风门、坑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发现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六)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安全行进的情况时,应用灯光、音响或其它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车。
  第二百八十二条 架线式电机车使用的轨道接缝处,各平行轨道之间,道岔各部分和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平行钢轨每隔50米连接一根导线,导线电阻应相当于长度相同、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铜导线的电阻。轨道接缝处的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5公斤/米的轨道,不大于0.00025欧姆;
  (二)18公斤/米的轨道,不大于0.00024欧姆;
  (三)24公斤/米的轨道,不大于0.000225欧姆。
  第二百八十三条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滑触线的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运输巷道,电源电压在500伏以下时,不低于1.8米,电源电压为500伏或500伏以上时,不低于2米;
  (二)井下调车场、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不低于2.1米;
  (三)在井底场车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低于2.2米;
  (四)平峒采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时,在工业场地内,不同其它道路交叉的地方,不低于2.2米。
  第二百八十四条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滑触线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点的距离,在直线段不得超过5米,在曲线段不得超过3米;
  (二)滑触线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米;
  (三)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棚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米;
  (四)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米,与金属线交叉处,要用绝缘材料隔开。
  第二百八十五条 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必须设分段开关,分段间的距离应控制在500米内。每条支线也需设开关。
  第二百八十六条 电机车滑触线的维护修理。必须在切断电源之后进行,并将线路接地。机车临时发生故障进行排除时,必须先将受电器拉下,并固定牢靠。
  第二百八十七条 在架有滑触线的巷道内,行人持有导电的长物,须远离滑触线。并时刻警惕碰触。

二、倾斜井巷(斜坡道)运输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斜坡道),垂深超过90米时,必须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第二百八十九条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有顶棚,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各车辆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接。当断绳时,断绳保险器应同时自动发生作用,也能手动操纵。
  第二百九十条 运送人员的列车必须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列车行驶方向的第一辆车内;手动断绳保险器的操作手柄也必须装在该车内。
  第二百九十一条 斜井的运输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对人车的断绳保险器、连接装置、轨道和车辆等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一次空载运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能运送人员。
  第二百九十二条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跟车工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挂好车链。
  运输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挂钩工应对运输设备连接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二百九十三条 运送人员的斜井中,需设有信号装置,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驶途中任何地点,跟车工能向司机发出信号;
  (二)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的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均应悬挂指示牌。
  第二百九十四条 斜井内应装设防跑车装置。斜井的下部停车场应设躲避峒。上部和中部的停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并且只有放车时才准开车。
  斜井甩车场必须安设信号。甩车时必须发出警警号。
  第二百九十五条 斜井(包括上下山)运输时,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三、皮带运输

  第二百九十六条 采用胶带运输机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机的倾角,向上运输时,最大倾角应不大于18度;向下运输时,最大倾角一般应不大于14度。胶带最高部位距顶棚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
  (二)物料的块度要均匀,最大块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三)给料要均匀,运输机每米胶带上的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四)胶带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采用钢丝绳牵引胶带运输机。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五)胶带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具有足够的强度。
  (六)运输机上,应装置预防胶带“脱槽”、大块冲击及大块滚落的保护设施。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运输机运转时,严禁人员跨越胶带。

第二节 竖井提升

  第二百九十八条 竖井或盲竖井升降人员时,必须使用罐笼或轿厢。禁止使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如特殊需要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凿井期间,允许用吊桶升降人员。
  第二百九十九条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轿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厢)顶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二)罐(厢)底必须设牢固的钢板,如罐底下面设有阻车器的连杆时,必须设检查孔,检查孔要用钢板盖严;
  (三)罐(厢)两端出入口应装设向里或上下开的门,其高度应在1.2米以上,罐(厢)门下部距罐(厢)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毫米;
  (四)罐笼、轿厢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钢板,罐(厢)应安设扶手;
  (五)进出矿车的罐笼、轿厢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六)罐笼、轿厢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第三百条 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轿厢高度和一次乘载的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层净高不得低于1.9米。防坠弹簧拉杆须设保护套筒;
  (二)罐笼、轿厢内每人应占有效面积0.2平方米;
  (三)罐、厢一次乘载人数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第三百零一条 严禁人员和物料同罐升降。升降人员或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置可靠的防坠器。
  建井期间使用无防坠器的临时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零二条 竖井用带平衡锤的单罐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衡锤所用钢丝绳,应和罐的钢丝绳相同,并作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二)平衡锤必须沿罐道运行;
  (三)升降人员或物料的罐笼、轿厢的平衡锤的重量,必须等于罐笼或轿厢自重加上规定载重人数重量或等于罐笼自重加矿车自重再加上有效载重量的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三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在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毫米;
  (二)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毫米;
  (三)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毫米。
  第三百零四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钢轨罐道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或轨腰磨损超过原有厚度的25%;
  (二)钢丝绳罐道和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毫米,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外部钢丝磨损超过50%;
  (三)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毫米;
  (四)罐耳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
  第三百零五条 竖井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毫米),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
     间隙类别|容器和井|容器和容|容器和罐|容器和井|
罐道和井     | 壁之间| 器之间|道梁之间| 梁之间|  备   注
  梁布置    |    |    |    |    |
---------|----|----|----|----|---------
 罐道布置|木罐道| 200|    | 50 | 200|
在容器两侧|钢罐道| 150|    | 40 | 150|
---------|----|----|----|----|---------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150| 200| 40 | 150|罐耳和罐道卡子之间
         |    |    |    |    |为20
---------|----|----|----|----|---------
 罐道布置|木罐道| 200| 200| 50 | 200|
在容器正面|钢罐道| 155| 200| 40 | 150|
---------|----|----|----|----|---------
  钢丝绳罐道  | 350| 450|    | 350|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
         |    |    |    |    |的最小间隙为200
---------------------------------------

  采用钢丝绳罐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250毫米时,必须设防撞绳,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32毫米。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毫米。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5+H/300,米(H——提升高度,米)。井筒深度小于300米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毫米。
  第三百零六条 采用钢丝绳罐道时,每根罐道中点的刚性系数,应不小于每米50公斤,每100米钢丝绳张紧力应不小于1吨,各钢丝绳罐道张力差应不小于5%,以免引起共振。
  井底应设钢丝绳罐道的定位装置。井底水窝水面距拉紧重锤的距离应保持在1.5米以上。井底应有清理矿粉及泥浆的设施。
  第三百零七条 钢丝绳罐道应有20~30米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及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并经常转动和串动钢丝绳。
  第三百零八条 金属井架应每年涂防腐剂一次。井筒罐梁和其它装备,应根据锈蚀条件定期涂防腐剂。
  第三百零九条 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的卷筒、制动装置、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等,每班都必须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处理,并作好检修记录。未修好前严禁使用。
  第三百一十条 天轮到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大内外偏差角不得超过1度30分。作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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