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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通知

第二节 线路

  第一百六十五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作业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千伏及以下,不得小于1.0米;35(20~44)千伏,不得小于2.5米。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并宜采用环形供电。靠近工作地点的供电线路,应作成临时线路。

第三节 变电所

  第一百七十条 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栏栅,并应修筑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倒闸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生疑问时,必须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电。

第四节 照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夜间工作时,所有厂房、作业点、人行道、铁路急转弯处、尽头处、站场、道口和汽车运输的主要干线等处,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一百七十四条 露天矿照明网络,以及移动式机械和机组的固定照明点,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20伏。
  手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在36伏以下。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12伏、36伏、110伏和220伏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380/220伏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

第五节 保护接地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的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第一百七十八条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禁止将各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 露天矿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对1千伏以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大于10欧姆;对1千伏以下的电气设备系统,不大于4欧姆。
  第一百八十条 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1千伏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及支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公里接地一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第一百八十三条 采场外的地面低压电气设备的供电,应采用380/220伏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但采场内不得采用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

第八章 防排水和防火

第一节 防水排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山必须建立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门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编制防排水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峒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矿山必须有排水设备,建立排水系统。采场内有滑坡时,应在滑坡体的上方设截水沟。
  必须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第一百八十七条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的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并设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由矿区总变电所至采场排水设备的输电线路,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各种排水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节 防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矿山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离城市15公里以远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成立兼职消防队。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给设备加注燃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
  采掘设备上禁止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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