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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通知

  第一百条 禁止溜车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中严禁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要使用停车制动。
  第一百零一条 通向装卸地点道路的坡度大于10%时,禁止汽车倒车驶向装卸地点。

第三节 架空索道运输

  第一百一零二条 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公路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零三条 索道线路与电力和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零四条 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并提前把吊斗收回站内。
  第一百一零五条 承载索经检查,确在在10米长度内,外表钢丝断裂总数达到35%,或有严重变形,应予更换。
  第一百一零六条 承载索的线路、套筒,投入运行后应定期进行检查。
  承载索从套筒内被拉出的长度:楔接套筒不大于内锥体长度的7%;浇铸合金套筒不大于2毫米。
  线路套筒距支架不得小于5米,一般应大于15米。套筒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在1000米的线段内,套筒不得超过6个。
  第一百一零七条 正常工作的各种重锤应处于悬空状态,并能在设计规定的行程内自由移动。
  第一百一零八条 牵引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局部或全部更换:
  一、在一股内断丝数达3根以上的〔χ—t—6×7〕,或断丝数达8根以上的〔χ—t—6×19〕,可更换绳股;
  二、在一段钢绳内有三股以上需要更换时,该段钢绳应全部更换;
  三、直径减少10%时,整条钢绳应予更换。
  牵引索的接头处,长度应不小于其直径的1000倍,直径增大不允许超过10%。
  第一百一零九条 线路支架中心线应定期校正,中心线与索道轴线的交角应不大于1分。发现线路支架有严重腐蚀、裂纹、松动、歪斜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制动运行的索道,必须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事故制动装置。如其中一个制动装置出现故障,应停止运转。
  第一百一十一条 高出地面不到2米的站内回转设备,应设置安全罩或安全栅栏。高出地面0.6米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带栅栏的眺台或护网。
  第一百一十二条 索道各站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一种失效时应停止运转。

第四节 平峒溜井运输

  第一百一十三条 溜井位置的选择必须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布置在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如果局部穿过不稳固的地层,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矿系统的操作室附近,必须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峒,并避开放矿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必须建立平峒溜井的通风除尘系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卸矿口一般应设格筛,并设有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汽车卸矿时,应设置牢固的车挡。
  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禁将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废旧钢材、木材、钢绳以及含水量较大的粘质物料卸入溜井。溜井周围应有良好的防水、排水设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溜井降段宜储满矿石,溜井口周围的爆破应有专门设计。若采用不储满矿方式降段,应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溜井上、下口作业时,禁止非工作人员在附近逗留。禁止操作人员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当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稳定后再查明卡塞地点和原因,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严禁从下部进入溜井。
  第一百二十条 加强平峒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雨季应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储水时,暂不放矿。

第五章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第一节 水力开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水枪喷嘴距工作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粘土岩,不小于阶段高度的0.8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阶段高度的1.2倍;
  二、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10米,若超过10米,逆向冲采应分段进行。开采尾矿中的泥油层,阶段高度不得超过5米。
  开段沟和座泵深采,其段沟宽度不得小于阶段高度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 阶段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禁止正面冲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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