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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替棚工序应超前工作面进行,超前距离应根据顶板条件,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9.运输顺槽与工作面搭接的第一段顺槽溜子,有条件时要采用轻型转载机,保证整体移动,减少在下出口处频繁缩溜尾的工序,把缩顺槽溜子的工作移到工作面以外的巷道中集中进行。这样既可以提高产量又有利于安全。
  三、工作面上、下端头
  即在沿工作面方向,下巷上帮向工作方向10m,上巷下帮向工作面方向10m的范围内。
  10.使用摩擦金属支柱的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部位,要求两年内要全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11.上端头上方第一架支架及下端头下方第一架支架与上、下顺槽内支架的距离不大于0.5m。
  12.除工作面上、下端头已使用十字顶梁及薄煤层石灰岩顶板等情况外,工作面运输机机头部位要使用四对八根11#工字钢长梁支护,保持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进。工字钢梁要制成花边,以便与支柱顶盖配合,严禁工字钢侧向使用和不成对使用。
  四、初次放顶
  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的直接顶板冒落的高度达到采高的1.5~2倍时,此阶段的垮落称为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期间应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13.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板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1.5~2倍时,则采用人工强制放顶。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4.初次放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煤的副总工程师审批,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制定组织实施措施。
  15.在条件适宜的工作面(采高适宜,倾角不大,坚硬顶板的单一长壁面),初次放顶要尽量采用切顶墩柱放顶。
  五、回柱放顶
  即从原切顶线到新的切顶线称为放顶区。
  16.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分段长度,其分段距离不低于15m,对松软顶板分段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17.分段接茬处应在采空区已冒落的顶板完整处。有断层、破碎带地段应分在同一段内回收。
  18.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必须用撤柱器或长把铁钩拉出。
  19.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①输送机未移完,支柱未打齐者;
  ②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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