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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井下消防、洒水等用水管道,一般采用联合配水管网合用。在井下个别地点,当洒水用水量很小,设置洒水管道不经济时,也可利用移动的气压水箱供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活区与工业场地靠近时应尽可能合设集中锅炉供热与采暖、生活区一般不宜单独设集中锅炉采暖。对于距离生产区较远或靠近附近城镇的生活区设置集中锅炉采暖时应优先考虑与相邻单位的协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暖与供热设备的热媒工作参数,可按表12~1选用。

  表12—1     采暖与供热设备热媒工作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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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建 矿 热 媒 种类| 改扩建矿热媒种类   |
 建筑物名称 |------------|------------|备  注
       |高温水 ℃  |蒸  气|高温水 ℃  |蒸 气 |
       |       |kg/平|       |Kg/ |
       |       |方厘米 |       |平方厘米|
-------|-------|----|-------|----|-----
生产及辅助厂房|       |    |       |    |火灾危险性
铸铁散热器  |105~130|  — |105~130|≤2.0|等级为甲、
热风采暖   |110~130|  — | ≥110  |≤4.0|乙类的生产
辐射采暖   |110~130|  — | ≥110  |≥2.0|厂房除外。
行政、住宅建筑|  105  |  — |105—130|≤2.0|
物采暖    |       |    |       |    |
矿灯房、变电所|  105  |  — | ≥110  |≤0.5|
、坑木加工房等|       |    |       |    |
采暖     |       |    |       |    |
热水及洗衣干燥|≥110   |  — | ≥110  |≤4.0|
设备供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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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产生大量粉尘、余热余湿以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房间或设备,应设自然通风装置。当自然通风达不到预期效果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在地面生产系统中,当煤的外在水分较小时,可采用水力除尘,洒水后煤的外在水分不超过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职工食堂一般设冷藏柜(或电冰箱)其容积可按具体情况考虑。
  矿井应设工作服的洗涤、缝补及干燥设备。
  第一百二十条 工业场地外的进风井及9万吨以下(不包括9万吨/年)的井,当井筒防冻需热量不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以采用热风炉采暖,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井筒防冻空气加热室,井口浴室等主要用热户的供热管道的敷设宜采用专管供热,但当热负荷较小,距离热源较远的用户,在便于关闭控制的情况下,可与其相应的供热管道合设。
  给水排水和采暖供热管道的布置,应和其它工程管线综合考虑。

十三、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因地制宜考虑井下排水、工业废水和民用污水的排放,排入天然水体、灌溉渠道、农田耕地和污水系统的,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医院有害污水应进行专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洗选厂要实现闭路循环,防止煤泥流失,选用无毒或低毒药剂和凝聚剂,并应经卫生和环保部门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其它污染源,如煤尘、噪音等、要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充分利用工业广场和居住区的路边、空地和周围的荒山植树造林和种植草皮,美化环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矿井有开采价值的伴生元素、共生矿产,要考虑开采、回收利用,与矿井同时设计,项目单列。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煤矸石的处理,可因地制宜逐步做到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重实效,讲经济效益。

十四、经济部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劳动定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配置:
  (1)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地出发,尽量减少非生产人员,简化机构,改善劳动组织。
  (2)原煤生产人员应根据日产量和平均先进的全员效率计算。全员效率根据井型,煤层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按表14—1选取。

  表14—1      矿井全员效率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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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能力 |  全员效率指标(吨/工)
      |-----------------------
(万吨/年)| 炮采为主  | 普采为主  |普  采
------|-------|-------|-------
 6~9  |0.8~1.0|       |
15~21 |0.9~1.2|1.1~1.3|1.2~1.4
  30  |1.1~1.3|1.2~1.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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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厚以上煤层取上限,薄煤层取下限。
  (3)原煤生产人员构成比例:原煤生产人员中,管理人员占原煤生产人员5%,工人占95%,原煤生产工人中,井下工人占原煤生产工人的80%~85%,地面工人占15%~20%。
  (4)服务人员和其它人员:矿井服务人员按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5~7%计算;其它人员按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1~1.5%计算。
  (5)劳动定员在籍系数:井下工人在籍系数取1.3;地面工人在籍系数取1.1;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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