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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八十五条 矿区变电所主变压器一般选用两台,考虑负荷增长,运行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有明显经济效益时,也可选用三台,当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应保证全部矿井安全和生产用电,且不小于全部负荷75%。
  第八十六条 矿井供电电压可视具体条件采用6千伏、10千伏和35千伏的电压。
  第八十七条 矿井应设两回电源线路,其中一回必须是专线,另一回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由邻近线路T接。但T接用户不应多于三户,T接点应设分段开关,当一回电源线路停止运行时,另一电源线路应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当另一回距电源较远,架线确有困难时,可设备用发电机组,其容量应能保证矿井安全用电量。
  低沼气、涌水量小,(正常涌水量50立方米/小时、且最大涌水量100立方米/小时以下)年产量9万吨以下、开采深度较浅的斜井和平峒可设一回专用线。
  第八十八条 矿井应设地面变电所。在工业场地内设有矿区变电所的矿井,不另设矿井地面变电所,年产量6~9万吨的矿井,服务年限不长,高低压配出线不多时,其高压部分可采用简单的室外构架,低压部分可在其它生产厂房附建配电室。
  第八十九条 矿井变电所应按如下主要原则设计:
  (1)有两回进线的变电所,应采用分段单母线;
  (2)变电所负荷的同时系数,可取0.85~0.9;
  (3)变压器一般选两台,一台停止运行时,另一台应保证生产必须的用电负荷;
  (4)高低压配电装置应预留不少于总安装数25%的备用位置,低压配电屏应有1~2回备用出线。
  第九十条 在半地下式煤仓中,如原煤干燥,粉煤较多,煤尘较大的地方,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若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后,可选用防尘型或封闭型电气设备。
  当电气设备在隔开的房间内时,不受以上限制。
  第九十一条 井下电压应采用6千伏、660伏及127伏。
  对已有380伏电压的改扩建矿井,仍可采用380伏供电电压。
  第九十二条 井下主变电所应由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电缆截面选择,应在一回停止送电时,其余仍能保证原有全部负荷供电,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主排水泵200千瓦及以上用高压电动机,条件允许时应采用直接起动,主排水泵电动机为低压时,井下供电变压器一般不少于两台。当任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应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时所需用电容量。
  第九十四条 工业场地内的照明和动力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路灯及照明有较高要求的用户线路不与动力线路合用,路灯应集中管理。
  第九十五条 严禁井下明火、明电照明,井下必须设固定照明和移动照明,固定照明的装设要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移动照明采用矿灯,其配备的矿灯数,按井下生产在籍人员和50%管理人员总和的125%计算。
  第九十六条 计量仪表安装,应执行有关仪表装置规程,仪表装设应满足对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监视及企业对电能消耗量的考查。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应分别计量。
  第九十七条 矿井下列生产环节应设信号装置:
  (1)主、副井提升设备;
  (2)采区上、下山提升设备;
  (3)井下大巷运输系统;
  (4)采区中巷运输系统;
  (5)地面窄轨机车运输系统;
  (6)采用多台设备连续运输的地面生产系统;
  (7)矸石提升设备。
  第九十八条 年产量15万吨以上的矿井,地面生产系统较为复杂时,可装设简易的有触点集中控制装置。
  第九十九条 生产矿井,行政电话和调度电话可共用一台交换机,根据矿井的不同规模,装设50~100门,矿井对附近乡、镇或县邮电局的中继线,最少应设置2~3对,有矿务局时,对矿务局的中继线最少应设置3~4对,其中一对作为生产调度用。在架设通信线路不经济或有困难时,可使用多路无线电话设备。
  第一百条 下井通信电缆备用芯线对数如下:
  (1)矿(厂)地面或井下干线15~30%;
  (2)立井井筒50%左右;
  (3)斜井井筒和平峒30%左右。
  第一百零一条 新建矿井应设电视机接收系统,距电视台比较近的矿井,应设电视共用天线系统。距电视台较远的,收看有困难的矿井,可装设电视差转机。
  第一百零二条 新建年产量21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有条件时可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根据需要装设适当数量的终端机,用电话线将其连至矿计算中心的计算机上,实现数据通讯。
  第一百零三条 在下列地点应装设磁石式直通电话:
  (1)井底——井口——绞车房之间;
  (2)装载点—卸载点—绞车房之间。

十一、地面建筑

  第一百零四条 地面建筑设计必须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美观的方针。
  第一百零五条 设计前,应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形、气象等原始资料。
  第一百零六条 地面建筑物标准应按井型大小、使用要求、服务年限区别对待。服务年限短的矿井可采用简易结构。
  对改、扩建的矿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地震烈度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材料来源和施工条件合理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主要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设计,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虑。仓库建设标准,按下表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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