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粉尘大的矿区,要逐步装备连续式粉尘测定仪,其关键地区的粉尘参数要接入集中监测系统。
12.锚喷设备应采用湿喷或潮喷机。
(三)个体保护
1.锚喷工作面的锚喷队要配备1型压风呼吸器。
2.锚喷工作面的打眼工要配备2型压风呼吸器。
3.采煤机、掘进机、装岩机的司机和锚喷工作面的搅拌工、喷浆手都要配戴防尘帽。
4.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井下接尘人员都要配戴送风式防尘口罩。
三、矿井防、灭火
(一)防灭火系统
1.所有矿井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建立独立的消防管路系统,其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立方米。
2.所有矿井都必须在井下各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建立消防材料库。
3.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阀门和消火栓。
4.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合并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5.自然发火期在6个月以内的所有矿井、自然发火期6个月到12个月的中厚煤层矿井和12个月以上的厚煤层及近距煤层群矿井,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下列防火措施:
(1)阻化剂防火设施;
(2)黄泥灌浆防火系统;
(3)粉煤灰、矸石、页岩注浆系统。
(二)防灭火装备
1.自然发火期在三个月内的矿井和自然发火期在三个月到六个月以内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地面设有成套气体分析化验装备。
2.进风井口和进风平峒口都应装设防火铁门。进风井筒和各水平的开底车场的连接处,都必须装设两道防火铁门。
3.井下皮带运输系统必须安设烟雾或温度连续监测装备,当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喷水或喷粉。
4.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峒室和检修峒室必须设置自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灭火手雷。
5.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备有消防列车、水泵、泡沫灭火器和其他灭火器材。
6.所有综采工作面在支架内每隔20米要挂设一台泡沫灭火器。
7.井下火药库、材料库、井底车场和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设计或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8.自然发火期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高沼气矿井都必须建立火灾预测系统,包括束管早期预报系统,并在回风流中安设一氧化碳遥测探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