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抽放标准”中规定的井下某些地区需要局部抽放沼气时,可采用具有三防装置的移动式沼气抽放泵站。
在全矿井抽放系统中,为增加局部地区抽放负压,也可采用具有三防装置的移动式抽放设备,但要安排好全系统的负压平衡。
移动式抽放泵站必须设在新鲜风流通过的机电峒室内。移动式抽放泵站的安全设施同地面泵站。
(二)防止煤与沼气突出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一次煤与沼气突出,该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对于地质资料表明有突出危险倾向的新井也须按突出矿井设计和管理。
1.抽放系统
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系统,其装备和检测手段同“沼气抽放装备”和“沼气检测”。
2.措施
(1)在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和有突出倾向的新井设计中,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编制出预防突出措施的专门设计。这些设计必须经重庆煤炭研究所审核,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2)突出矿井石门揭开煤层时,必须进行沼气压力测定和煤的突出危险倾向性预测。测定时,可采用煤层沼气压力测定仪、△P、f值测定仪等。
(3)突出矿井所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应在附近的进风道设有通达矿井调度室的直通电话。
(4)突出矿井在前项规定的区域内必须备有供给空气的压风管道和能迅速开启的若干喷咀的避灾峒室。峒室内还应配有满足危险地带所有工人使用的隔离式自救器或氧气呼吸器,并设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峒室应设有门扇或挡帘。
(5)突出矿井其电气设备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四条附表规定配置。
(6)突出矿井在没有简易自生氧式自救器前,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
(7)突出矿井都应设有全矿井的感应式报警通讯网,以备应急时使用。
(8)突出矿井井下采区绞车的电机和电控装置都应为防爆型。电机车应为防爆特殊型或隔爆消氢型。井底峒室大型非防爆设备应装备远程高浓度沼气断电仪。
3.装备
为防治沼气突出,所有突出矿井均应根据所采用的不同防突工艺配备相应的装备。这些装备主要有:
(1)水力冲孔设备(包括冲孔钻机、煤水气分离器等);
(2)水力割缝和煤层注水设备(包括水力涡轮钻、割缝器、高压泵及注水泵等);
(3)震动爆破和诱导爆破设备(包括岩石电钻、强力煤电钻、各种钻机以及大容量发爆器等)。
(三)沼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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