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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1983年8月5日 (83)煤技字第1029号)


  为保证新建矿井的安全生产,今后新建矿井必须配齐必要的安全装备。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中对于矿井安全装备的有关规定,颁发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大力加强地质工作。今后为矿井设计所提供的地质精查报告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有关地质资料,要准确、齐全。在井田地质精查勘探过程中,设计和科研单位要密切配合地质部门,根据井田具体条件,研究确定地质资料的具体勘探要求。
  二、设计部门应根据《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对尚未交付施工的矿井设计做出修改。修改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由有关地质部门负责补齐。
  三、1985年以后(含1985年)移交的在建矿井,由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追加概算,由施工单位负责执行。1985年以前移交的在建矿井,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补充设计,追加概算,生产单位负责执行。
  四、生产矿井的安全装备补套,应按照《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五、试行中的协调工作,由技术发展司和安全监察局负责处理。

  附一: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

  一、沼气防治
  (一)沼气抽放
  1.抽放标准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和《矿井抽放沼气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凡采用通风方法不能合理解决沼气问题时,均应采用沼气抽放措施。
  沼气抽放分全矿井抽放和局部抽放。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建立全矿井沼气抽放系统:
  (1)采掘工作面绝对沼气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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