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14.电机车刮受电弓;
  15.蒸汽机车烧漏易熔栓;
  16.机车、车辆燃轴;
  17.架线折断;
  18.乘务员漏乘;
  19.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 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凡特级、一级、二级事故须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以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 局调度员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报告矿务局局长、有关副局长及安监、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处(室)。特级事故还要快速报告省煤炭局和煤炭部。
  如发生严重行车事故,当时虽尚未判明是否算特级、一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十三条 矿行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附表一),同时抄送矿(部、处)安监部门。发生特级、一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特级、一级事故由矿务局处理,并报省煤炭局和煤炭部。一级事故报省煤炭局备案,特级事故由省煤炭局审查批复,报部备案。二级、三级事故由矿(部、处)处理并报矿务局核备。当事故涉及两个单位时,由上级裁处。
  第十五条 特级、一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2.当矿(部、处)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安监、保卫、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