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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六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特级事故。
  1.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者;
  3.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货车大破六辆及以上;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一级事故。
  1.有人员死亡或重伤三到四人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二万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3.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一辆;
  5.货车大破二辆至五辆;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十二小时及其以上,不足二十四小时者。
  第八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二级事故。
  1.重伤一到二人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二万元者;
  3.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六小时及其以上,不足十二小时;
  4.列车冲突;
  5.向占用线上违章接入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擅自开车;
  9.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0.列车进入异线;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脱落。
  第九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三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百元及其以上,不足五千元者;
  2.列车脱轨;
  3.列车分离;
  4.挤岔子;
  5.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调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8.闯车档;
  9.列车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
  10.列车越过停车标志;
  11.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自翻车扣斗;
  13.动轮擦伤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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