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用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
3.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药、雷管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4.在运送途中,不准随意停留。到达目的地后,由库管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清点,办理好交接回执手续。
四、局、矿火药、雷管的贮存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火药、雷管库或贮存室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盗的规定;
2.火药、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贮存室内。同库贮存两种以上火药时,必须符合《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得随意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3.对库存火药、雷管,库管人员要经常检查清点,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相符。矿务局分管部门每月要检查清点一次。
五、火药、雷管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1.使用单位要依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火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通风部门审批后,库管人员才准发放;
2.发放雷管,库管人员要进行导通检查,实行编号;
3.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到现场后,分别放在合乎安全要求的火药箱内,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4.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火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井下火药库。严禁个人私存和自带升井。
六、严格惩处和奖励制度
各局(矿)和火药厂都要遵照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制订出本单位的惩处和奖励办法。
1.对违反有关规定尚未造成威胁的要给予警告处分;
2.对丢失火药、雷管的,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并给责任者以罚款处分;
3.对私拿私用火药、雷管的,要给予记过、降职、降薪处分;
4.对盗窃、贩卖火药、雷管造成危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对利用火药、雷管制造破坏事件的要坚决打击;
6.对积极参加火药、雷管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同盗窃、贩卖火药、雷管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同志,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立即进行一次火药、雷管管理工作的大检
1.首先要开展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指令,使大家懂得火药、雷管的性能和管理规定,自觉参加火药、雷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