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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碳工业部关于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的指令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的指令
 (1981年8月6日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1)第4号)


  近年来,有些煤矿火药、雷管管理十分混乱,到处乱扔乱放,不仅给煤矿造成事故隐患,混入煤内威胁用户安全,而且给一些盗窃火药、雷管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中有的利用盗窃来的火药、雷管炸鱼、采石盖房;有的贩卖牟取爆利;有的非法携带上访,声言达不到目的就要制造爆炸事件,向领导机关进行要挟;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坏人制造爆炸事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扰乱了社会治安,在政治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有些企业管理混乱,制度不严;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组织纪律松弛;有的领导干部对坏人的破坏活动麻痹大意,丧失警惕,对火药、雷管丢失、外流这样严重的问题不及时追查处理,存在着官僚主义。
  为了防止以上问题发生,避免雷管乱扔乱放、被盗丢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就火药、雷管的管理,发布如下指令:
  一、切实加强对火药、雷管管理工作的领导
  1.各局(矿)和火药厂,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这项工作;
  2.直接管理火药、雷管的部门,要切实建立和健全责任制,落实好业务保安;
  3.企业保卫部门要把火药、雷管的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保卫工作来抓;
  4.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对火药厂和使用单位实行严格的安全监察。
  二、严格火药厂的安全管理
  1.火药厂的厂房、库房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盗的规定;
  2.制造厂和使用火药、雷管的企业要严禁私自购、销火工产品,严禁随意将火药、雷管交换和赠送他人;
  3.加强火药厂和仓库的警卫工作,凭工作证入厂。对出入人员实行检身制度,发现有私自携带火药、雷管及爆炸药品出厂的,要认真追查收回;
  4.生产过程中爆炸性原材料、半成品的转交和成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建立登记帐卡,实行交接签字。
  三、火药、雷管的运输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地面运送火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办理运输证(在矿区内运输,可由企业内部保卫部门办理发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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