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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7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对电子计算机运用于银行会计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系统设计与管理

 (一) 会计部门对系统开发应提出业务需求。凡设计定稿,应经会计主管人员认可并签字。系统程序按计算机开发管理的权限由有权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应用软件投入使用后,如需扩大系统功能,会计部门应提出需求。
 (二) 为了确保计算机处理的准确性,在系统开发中必须考虑到:
1.帐号编列。各行处对开户单位的帐号,统一按交换号、科目号、帐号、校验位四项内容顺序编列,位数一般由十位至十二位组成,可由各行自定,但校验位应定为两位。县以下基层处所的帐号,由各自管辖支行确定编列方法。
2.核算系统。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大帐务系统,总分核对,相互制约。
  增设日记帐(以日志文件代替),既可每日打印,也可输入磁带(软盘),或采取其他方法。
  分户帐,满页打印;总帐,每月打印。
3.数据复核。数据输入必须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帐号和金额,其复核方式可由各行自行选择。
4.总分核对。计算机核算,必须进行总分核对。每日处理的帐务结平后,应由计算机或手工对总帐和分户帐的余额或发生额进行核对,具体核对方法由各行自行选择。

二、 会计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一) 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依据,必须在凭证审核、传递、管理等环节上严格把关。除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审核要点外,根据计算机记帐的特点,还应坚持以下几点:
 1.会计凭证要编列顺序号,具体编列方法,由各行自定;
2.帐号、户名必须一致,会计分录正确无误;
3.凭证数字必须清晰,转帐双方数字必须平衡。
 (二) 会计凭证的制(审)票、复核、核印、输入操作等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分别盖章,以明责任。输入操作员在接受凭证时,要查看有关人员的名章是否齐全,齐全后才予以输入处理。
  对公业务计息、邮电费和手续费结算等,计算机自动转帐,打印的转帐凭证,由操作员打印代号,经复核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均属有效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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