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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部公安局关于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部公安局
 关于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90〕公交管第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各港航空公安局:
  港口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是各种货物和人员的集散地。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在港口道路上通行的社会车辆越来越多,为了加强管理,一些港口公安局成立了交通警察队,参照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规,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港口道路由公安机关管辖,港口交警队未列入效能警察序列,以致在执法上和工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还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将通行社会车辆较多的港口道路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适用统一的交通法规。
  二、港口交警队实行港口公安局与当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双重领导的体制,党政关系隶属于港口公安局,交通管理业务工作以当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为主,列入当地交通警察序列,执行交通警察队伍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港口交警队的职责是依法对港口自管道路实施交通管理,具体的工作任务、执法权限以及复议、应诉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参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四、港口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按公安部规定的统计标准和报告制度执行,过去未列入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范围的,单独计算,每半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汇总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五、港口公安局可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地方交通法规,结合港口道路交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当地市公安局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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