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
 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1980年12月10日 国发(1980)309号)


  你局(80)劳总培字19号、51号请示报告悉。国务院同意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的确定与提升,按照国务院批准、教育部一九八0年二月七日发布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试行。至于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名称,可按各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职称的规定执行。

附:        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

           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加强责任制,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不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生产劳动,科研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实习教员。
  大专、中专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尚未达到教员条件者。
  五、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定为教员:
  1.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水平或对所授本门课程及其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达到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对某些特殊专业和来自有关业务部门、生产单位,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担任教学工作者,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2.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