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已被《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国发[1986]77号)
《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全国省长会议讨论修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