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和地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随军队干部调动,所到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助安排工作。如当地确无处安排的,可暂时安排在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家属工厂工作。其原职级应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等均按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入调出时都应经过地方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边防海岛新组建部队,或成建制的部队调入这些地区,对是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的随军家属调动后安排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劳动指标问题。调入、调出地区可相应地增减劳动指标。
为减轻边防海岛部队驻地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困难,凡调到边防海岛工作的部队干部,其家属可以不随迁。住在部队的,仍由原单位照顾和管理,住在地方的,所在工作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给予照顾。其住房有困难的,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分给他们。
对于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的待业子女的就业,各省、市、自治区要纳入劳动就业计划,优先给予安排。国家每年分给军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指标,可以用一定的名额招收人民解放军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队的随军子女。地方政府应给予支持。各军区、海军、空军,国防科委、二炮等单位的所属院校每年招生时,可招收一部分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基地等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招生条件,经过考试,择优录取。按招收地方青年学生入学办理参军手续。每年征兵时,边防海岛部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子女,凡是自愿应征,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在征集女兵分配名额时,要给予照顾。他们退伍后,由征集的省、市、自治区接收安置,如其父母已调动工作,也可由其父母所在地区接收安置。
二、关于解决干部随军子女入学问题。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入学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和协助,按照就地就近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教育部门所办学校应优先予以安排,按国家规定收学杂费用,不要额外收费。如部队驻地无教育部门办的学校,也可安排他们到企事业单位和社队集体办的学校就学,有关单位和学校应予接受。对接受部队干部子女较多的民办学校,部队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以扶持。学生缴纳学杂费标准,一般应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部队驻地无学校而又需要办学校的,或学校容量有限的,当地政府要有计划地在这些地区新建或扩建学校,部队应予以协助。地方暂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部队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办一些学校。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部队自办的子女学校,应在教学、教材、师资配备、培训方面予以协助和支持。学生的升学以及毕业分配应同地方学校统一安排。
部队驻地没有中学,干部子女需到附近城市中学或较远处的中学就学的,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设中学生食宿站。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