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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
 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1)17号 1981年6月5日)


  人民解放军边防、海岛、远离居民区部队和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担负着守卫边疆、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由于这些部队大多数驻在经济和文化不发达的偏僻地区,给干部的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有的因为驻地没有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很少,有工作的干部家属随迁调动安排不了工作,没有工作的无处就业;有的因为自然环境差,部队难以组织家属劳动生产,特别是待业子女就业更困难。在子女入学方面,有的边防海岛部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驻地没有学校,子女无处上学;有的子女要到离驻地较远的学校上学;有的学校班级课程不全,教学质量低于内地一般水平,等等。上述这些问题,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和部队的积极努力下,得到了一些解决,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共同努力,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解决随军家属和待业子女的工作安排和劳动就业问题。省、市、自治区和军队各级领导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80〕64号文件提出的就业方针和各项措施,采取当地政府积极安排、扶助和军队努力创造就业条件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排好她们的工作和劳动生产。各部队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计划,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开办家属工厂或服务、加工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仿效上海市、广东珠海市帮助舟嵊、万山守岛部队办家属工厂的办法,对其产、供、销等方面要给以支持和照顾。协助他们与企业单位挂钩。部队家属工厂或服务、加工行业,具备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可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由部队师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后勤部审查,商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接收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助安排工作。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工种对口的,可以顶学徒工的年限,不对口的,其工资待遇可参照上山下乡青年被招工后的有关规定执行。随军家属居住分散的,部队可商当地人民政府,选择适当地点,将她们相对集中,建立家属点或基地,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实在没有条件组织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也可以从事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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