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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关于抽调一批科技骨干支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请求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关于抽调一批科技
 骨干支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请求的通知
 (国发(1984)32号 1984年3月1日)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关于抽调一批科技骨干支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理。

                          一九八四年二月六日

附:      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关于抽调一批科技

           骨干支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请示

  为支援国家重点建设,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科技力量,经我们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拟从十六个部门和四个省抽调三百六十三名科技骨干,支援十三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对于这批科技骨干的调配使用和生活待遇,经过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抽调的科技骨干,可以采取正式调动工作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借调或其他方式。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从大局出发,尽快落实调配方案中分配的任务,要认真做好调出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能够服从分配,为重点项目的建设贡献力量。各用人单位应当为前来支援的科技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根据他们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安排好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符合担任领导工作条件的,可以担任领导职务。
  二、对这批支援重点建设项目的科技骨干的生活待遇,建议适当从优,予以照顾。对于正式调动的和借调期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原工资标准高于新工作岗位的,可保留原工资;原工资标准低于新工作岗位的,可按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发给。对正式调入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人员,其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迁入城镇的,户口问题由用人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对借调人员,其工资、奖金、补贴费、医疗费、探亲路费等可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工作单位对他们的工资调整、住房分配、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以及子女就业等问题,应当与本单位其他科技人员一视同仁;如他们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以补助。
  三、支援重点建设项目的科技骨干,要在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以前报到。有关调动等手续可由支援单位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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