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
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2)68号 1982年4月28日)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整顿工作的开展,广大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绝大多数职工努力生产,积极工作,为四化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这是职工队伍的主流。但是,也有少数职工为了牟取额外收入,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给社会经济秩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从总体上看,这类事情害多利少,如果放任下去,会产生严重后果。为了制止这种不良倾向的蔓延滋长,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整顿劳动纪律,建立企业良好的生产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忘我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努力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各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管理和劳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搞好职工福利工作,热情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二、企业所有职工都不允许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
1.企业职工不得借故请假,甚至旷工,或利用业余时间私揽外活,私自受聘承担外单位工作,牟取额外收入。
2.企业职工不得使用企业的设备、能源和原材料,或利用企业的供销关系和科研成果,从事本企业规定以外的任务,牟取额外收入。
3.企业职工不得从事个体经营、贩运、倒卖工农业产品等活动。
4.企业职工不得从事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和走私活动。
5.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不得为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设备,不许同从事非法经营者进行合作、交易,从中渔利或收受贿赂。
三、企业对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必须进行认真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1.对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纪律,使他们限期改正。
2.对于本通知下达后,仍然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借故请假、旷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对他们所请病假、事假应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