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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问题的通知
 (1982年1月28日 经机(1982)29号)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对乙炔气的生产都实行了社会化,由乙炔气厂(站)集中生产,用溶解乙炔气瓶供应使用单位。近两年来,我国在溶解乙炔气瓶的试制、试用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越来越多。溶解乙炔气瓶比目前我国仍在大量使用的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有节省能源、安全可靠、减少公害、使用方便等优越性,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国应根据各地具体条件、社会需要逐步生产、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但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劳动部门要加强安全监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并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为此,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通知:
  一、溶解乙炔厂(站)的建设,应结合工业调整,以大、中工业城市为主进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电石厂进行布点改造。某些氧气厂、大型企业的乙炔站,有条件改造增加瓶装乙炔气供应的,也要充分利用。项目的确定,由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需经公安、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查鉴定同意后方能投产。
  溶解乙炔气属化工产品,各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对溶解乙炔气的生产,在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要给以指导。
  二、溶解乙炔厂(站)的成套设备供应由一机部总承包。一机部要组织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乙炔厂(站)的系列化定型设计、设备制造、成套供应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三、溶解乙炔气瓶的生产,应根据实际需要的数量,充分利用现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生产能力,择优安排,从严掌握,根据需要,逐年增加。一定要防止粗制滥造,盲目发展。溶解乙炔气瓶的试制、鉴定和生产要严格按照1981年6月4日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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