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关于
汽车槽车发证问题的通知
(1981年9月28日 (81)劳锅字68号)
根据《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20号文《
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汽车槽车的使用须由劳动部门登记并发给使用证,现就发证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槽车使用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异丁烯、异丁烷、混合液化石油气、丁二烯、液氨、液氯、液氧、液态乙烯以及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kgf/平方厘米(表压)的其它介质的各类汽车槽车,但不包括消防用的罐车。
二、各类汽车槽车必须按照相应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或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经检查合格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发给《汽车槽车使用证》。
三、《汽车槽车使用证》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统一编号,地、市一级(或以上)劳动局登记、签发盖章;需要跨省运输的汽车槽车,应加盖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印章。
四、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未取得《汽车槽车使用证》的汽车槽车,一律停止使用。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应事先通知充装单位和有关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汽车槽车使用证格式
(塑料封面) 封面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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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 车 槽 车 | | 汽 车 槽 车 使 用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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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 | | 编 号__________ |
| |红| 使用单位_________ |
| 用 |底| |
| |金| 启用日期____年__月__ |
| |字| |
| 证 | | 发证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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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劳动总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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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监制 | | 发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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