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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Smin≥-------,cm
       2〔σ〕φ-P
  其中:P——罐体设计压力,按《槽车规定》选取,kgf/平方厘米;
     D——罐体内径,cm;
                σs  σb             
  〔σ〕——材料的许用应力,取---与--的较小者,kgf/平方厘米
                1.6 3              
  σs——材料屈服点的最小规定值,kgf/平方厘米;
  σb——材料抗拉强度的最小规定值,kgf/平方厘米;
  φ——焊缝系数,双面对接焊可取φ=1.0
  (四)“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应限其在两年内按《槽车规定》的要求加以改造。目前,一般可暂发给临时使用证书,但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监督使用:
  1.安全阀的结构型式和排气能力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2.气相管和液相管没有装设紧急切断伐者;
  3.采用板式液面计者。
  (五)“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凡属下述情况,必须经过修复或改造符合规定后,方可给予登记、发证和继续使用;
  1.罐体内、外表面发现有裂纹、凹坑、腐蚀、划痕等缺陷者;
  2.焊缝无损探伤检查,发现存在有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咬边或夹渣等严重缺陷者;
  3.罐体存在一般性的几何尺寸超标或焊缝外观缺陷者;
  4.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灭火器、消火装置、接地链、保险杠、保护罩等)失灵或不全者;
  5.漆色和标志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6.罐体与车辆(或底盘)的连接不牢靠,或整车稳定性能较差者;
  (六)“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不得再作槽车使用;
  1.罐体材料无法判明或确属用材不当者;
  2.经实测检查罐体壁厚不符合第(三)条第4项规定者;
  3.罐体主体焊缝为单面焊接者;
  4.罐体受应力腐蚀严重而又无法消除者;
  5.罐体因严重的几何尺寸超标、变形或损伤,而又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无安全保障者;
  6.整车稳定性能不可靠者。
  (七)“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如需进行修复或改造,应由槽车使用单位和负责修复改造的单位共同提出修复改造的详细方案,并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以上劳动局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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