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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气压试验的压力为35kgf/平方厘米。所用气体为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时,将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内,静置5分钟后检查,如发现瓶壁渗漏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一条 壁厚经测定,其实际壁厚小于附图1钢印标记壁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二条 经检验报废的乙炔瓶,由检验单位按附图1打上报废钢印,并负责破坏性处理,报废情况应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检验单位检验乙炔瓶后,应将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制造年、月,乙炔瓶编号,气压试验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和检验员姓名等内容,记入乙炔瓶档案。要做到一瓶一档并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乙炔瓶经检验后,必须按附图1打检验钢印。
  第四十五条 乙炔瓶的技术检验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乙炔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乙炔瓶的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方可独立进行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进口的乙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按本规程附图1打检验钢印,准予充气和使用;不合格的,检验单位要出据检验报告书,由交验者处理。

第五章 使用、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八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 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五十条 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9)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平方厘米,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立方米/时·瓶;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低于70%;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3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3      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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