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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第八条 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平方厘米。
  第九条 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PhDi
  S=-----------+C
      200σsφ
    ------- - Ph
       1.3
式中 S——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
   Ph——水压试验压力,kgf/平方厘米;
   Di——钢瓶筒体内径,mm;
   σs——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kgf/平方毫米;
   (σ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热处理保证值)
   φ——焊缝减弱系数,取φ=0.9;
   C——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裕度。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十条 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碟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a);
  对于椭圆形封头,R≤Di,r≥0.1Di,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PhDiK
  S=-----------+C
      200σs
     ------- -Ph
       1.3
式中 S——封头壁厚,mm;
   Di——封头内径,mm;
   K——封头形状系数。
   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值,从附图4中查出。
   符号Ph、σs、C的内容与第9条相同。
  第十一条 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任。
  主体焊缝须经100%的射线探伤检查。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注)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
  第十二条 钢瓶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第十三条 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十五条 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
  气密性验的压力为30kgf/平方厘米。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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