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机械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
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几点意见
(1982年2月8日 (82)一机电联字126号)
自一九八0年七月,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以国机二发〔1980〕15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一机部《关于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的报告》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做了大量工作。据统计,一九八0年七月,全国共有工业锅炉生产单位(包括兼产企业)五百四十余家,其中三百八十余家向省、市、自治区提出申请。经过省、市、自治区审查,初步确定二百零二家企业可以向国家申请颁发工业锅炉生产许可证。二百零二家企业的职工总数约十三万人,自报年生产能力九万蒸吨,一九八0年实际产量为六万五千蒸吨,占自报生产能力的百分之七十二。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的要求,凡申请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一机部、国家劳动总局按统一标准进行检查,合格者才能发给生产许可证。为此,我们拟从一九八二年三月起,组织力量对二百零二家企业的产品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生产安排,在正式定点发证前,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一机部、国家劳动总局在这次审查发证工作结束前一律不再受理各省、市、自治区新增加锅炉生产企业定点的申请。各省、市、自治区向一机部、国家劳动总局报送的申请定点单位,可以继续生产锅炉。以后经检查出不合格者,即停止生产。
二、二百零二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一机部制订的锅炉专业标准、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确保锅炉质量。产品必须做到质量好,耗能少,价格合理。如有不顾产品质量,粗制滥造,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用户,以及由于产品制造质量低劣而造成爆炸事故的企业,应令其停止生产锅炉,取消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并承担发生事故的一切经济责任。
二百零二家生产锅炉的企业,今后不得再生产兰开夏、康尼许、考克兰以及铸铁锅炉。
三、检查申请生产锅炉许可证企业的主要内容是:
1.能够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一机部专业标准;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