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全民企业的富余人员组织起来另开生产门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达到自负盈亏,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这部分人员可算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三)富余人员支援新投产矿井及其它投产项目,按设计定员顶替了国家下达招工指标而不再招收这部分工人的,这部分人员可以算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四)自然减员不再顶替补充及调离矿务局的人员,可以算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五)采掘工作实行外包生产的煤炭,可以提取吨煤工资,但外包人员支付的工资也必须计入吨煤工资总额。同时,其工数应计算效率。
(六)组织富余人员开小煤窑或集体经营的小煤窑,产量不计入国家计划以内的,不提取吨煤工资,支付的工资也不计入吨煤工资总额;产量计入国家计划以内的,可提取吨煤工资,支付的工资应计入吨煤工资总额,同时,其工资数应计算效率。
四、有些企业在完不成利润(亏损)指标时,用包干工资去填补,致使吨煤工资总额不能如数提取,影响职工收入,这是不合理的,今后,在保证完成总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凡用吨煤工资填补当年利润(亏损)指标的,应在以后年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留够生产发展基金以后,如数补还。
五、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职务补贴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中青年干部工资偏低,职级劳酬不符的问题。但是,少数单位对这项新制度的理解不够全面,执行不统一,产生了一些矛盾。为此,对职务补贴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实行吨煤工资包干的企业可以执行职务补贴;未实行吨煤工资包干的企业暂不执行。
(二)按照职级相符的原则,矿务局长实行职务补贴的不再实行月度奖,职务补贴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元;矿务局长的本人标准工资加职务补贴(包括各种奖金),不得超过220元。此项规定从今年四月份起执行。
(三)实行职务补贴的干部,职务补贴标准,要有合理差别。副局长以下干部的职务补贴标准,应比照上述局长补贴的规定,由矿务局拟定。
(四)领导干部的职务补贴,必须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本职工作挂钩,不能不管工作好坏一律发放;生产任务和利润(亏损)指标,其中一项没有完成,不得发放;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不得发放。其它经济指标未完成的,应减发职务补贴,减发办法由矿务局确定。
(五)职务补贴按月考核、按月发放,年终进行总考核。如由于月份没完成任务扣发了补贴,而年底累计完成全年任务,除个人原因者外,可以补齐扣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