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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吨煤工资包干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吨煤工资包干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通知
 (1985年3月25日 (85)煤劳字第309号)


  自去年六月煤炭厅局长改革座谈会议以后,全国大部分统配矿务局推行了吨煤工资包干办法,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对促进煤炭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提高效率和节约劳动力方面效果更为明显,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实践证明,吨煤工资包干是适合煤矿企业特点的好办法。但是,这个办法也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补充。今年三月十三日召开的煤炭厅局长会议对如何完善吨煤工资包干办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吨煤工资包干单价是以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考虑政策性增减因素)为基础确定的,它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好坏的差别。为了解决效率越高吨煤工资单价越低这个“鞭打快牛”的问题,以鼓励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率,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份起实行吨煤工资单价按原煤全员效率提高的程度分档次加价的办法。具体规定是:全员效率达到两吨以上的矿务局,在两吨的基础上每提高1%,允许增加吨煤工资单价1%;全员效率在两吨以下,1.5吨以上的矿务局,每超过年度计划1%,允许吨煤工资单价增加0.7%;全员效率在1吨以上,1.5吨以下的矿务局,每超过年度计划1%,允许吨煤工资单价增加0.4%。
  二、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发展综合利用,广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利润,提高经济效益,可以在一些矿务局试行切块包干办法。对矿务局内部的各生产矿井和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有关单位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对自营基建工程处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对矿务局内生产其它产品的经营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利润指标挂钩。
  实行这个办法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现进一步明确规定。即凡是经过整顿劳动组织而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已进行了妥善安置,不再由全民企业支付工资的,均应视为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范围。具体界限是:
  (一)由集体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安排并支付工资的人员,可算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仅是改变隶属关系或划给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单位(工厂、车间)不能算作减人不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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