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技师聘任制要在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机械行业首先在技术等级标准为高级工(或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非技术工种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中级工到顶的工种,不实行技师聘任制(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技师是生产中的技术骨干,是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要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工人总数的2%以内。企、事业单位的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组织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工人素质等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在上级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各工种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五、任职条件及考核要求
  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经验、工作成就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为依据,具体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职业培训、自学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本专业工种规定的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上有高超的技艺,解决过某些关键操作技术问题,对产品、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过重要的改进意见,并取得了明显成果,在省市系统组织的高级工操作比赛中成绩优异。
  (五)刻苦钻研技术,热心培养中、青年技术工人,并能无保留地传授个人技艺、经验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考评组织
  (一)根据《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的要求,技师考评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考评工作。为此,各地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办应建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
  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技师考评组织,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生产设备等实际情况,负责推荐本单位考评技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技师考评组织进行考核评定,或负责进行技师的具体考评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考评组织的成员由主管领导和劳资、教育、技术、总师办、工会等部门的领导和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操作技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
  七、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平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根据不同工种的生产岗位、劳动条件、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其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八、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

附:      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名称表


  通用工种: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一、熔炼、铸造部分  
 1 |铸造工          
 2 |化铁工          
 3 |有色金属熔炼工      
 4 |筑炉工          
 5 |炉料工          
 6 |炼钢工          
 7 |电炉配电工        
 8 |粉末冶金压制工      
 9 |粉末冶金烧结工      
   |  二、锻造部分     
10 |锻压工          
      三、热处理表面处理部分
11 |热处理工         
12 |电镀工          
13 |油漆工          
   |  四、机床加工部分   
14 |车工           
15 |镗铣工          
16 |齿轮工          
17 |磨工           
18 |刨工           
19 |电火花加工工       
   |  五、钳工部分     
20 |钳工           
21 |工具钳工         
   |  六、冷作、铆、焊部分 
22 |铆工           
23 |电焊工          
24 |气焊工          
25 |冷拔工          
   |  七、木工部分     
26 |木工           
27 |模型工          
28 |制材工          
   |  八、理化实验部分   
29 |工业化学分析工      
30 |物理金相实验工      
31 |无损探伤工     
   |  九、电工部分  
32 |内外线电工     
33 |维修电工      
34 |有线电维修工    
   |  十、动力部分  
35 |热工仪表检修工   
36 |管道工       
37 |起重工       
38 |制氧工       
39 |煤气工       
40 |锅炉工       
41 |空气压缩机工    
42 |乙炔工       
   |  十一、检验部分 
43 |模型检查工     
44 |铸件检查工     
45 |锻件检查工     
46 |机械检查工     
47 |热处理检查工    
48 |电镀、油漆检查工  
49 |铆、焊检查工    
50 |计量鉴定修理工   
51 |电工仪表修理工   
   |  十二、机动车部分
52 |机动车修理工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