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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
 《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87年11月2日 机委人(1987)183号)


  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机械行业特点和技术工人队伍的实际状况,拟定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曾以(85)机劳字76号文印发了《评定工人技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机械行业的大、中型国营企业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实践,效果较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受到了企业和广大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拥护,调动了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今后技师聘任制工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进行。现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的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试点。试点企业中已按照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评定工人技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评定了工人技师职称的,可在这次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聘任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技师聘任工作。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二、对在国家经委部署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以外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今年部署,已经进行工人技师职称评定工作的企业,可按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印发的《评定工人技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进行工人技师职称的考评工作。
  三、各地区已成立的技师考评组织,要继续搞好此项工作。原有组织不健全的,可按《实施意见》进行补充、调整,没有成立的应尽快成立起来。
  四、关于技师合格证书问题,在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发布之前,暂继续使用原机械工业部印制的技师证书。
  请将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      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事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名称
  机械行业技师职务名称统称技师。
  三、工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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