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已有文件代替)劳动部关于试行“关于加强企业
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
(1960年2月13日 [60]中劳机字第75号发布)
在今年一月间举行的全国企业编制定员工作会议上,我部曾经提出一项“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意见(草案)”请会议研究。当时到会的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劳动部门的同志,对“意见(草案)”提了若干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并且一致认为有必要将该项“意见”改写成为一个“规定”,以利推动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在我部已经拟订出一个“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先印送各地区、各部门试行。过去几年特别是去年的经验证明,做好编制定员工作,对于改进企业的管理,推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改善企业的劳动组织,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解决生产大跃进而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实现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高速度地发展生产,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希望各地劳动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能够重视这个“规定(草案)”的试行工作,在今年内着重抓一下编制定员工作,求得打下健全的基础。试行的情况和对这个“规定(草案)”的意见,请于今年八月底以前告诉我们,以便修改后报请国务院正式颁发实行。
附: 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
一、为了加强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以利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实现高速度地发展生产和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都应该建立健全的编制定员制度,制定和实行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合理地节约地配备人员。
三、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劳动部门综合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审批所属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检查督促编制定员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交流编制定员工作的经验。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和审查编制定员的规章制度;审查平衡编制定员示范标准;监督编制定员工作的进行和组织交流这项工作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