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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撤销那些用劳动服务公司牌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以开办劳动服务公司为名,实质上是党政机关以经商为目的或为搞不正之风提供资金的公司;清理整顿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作风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公司;对以劳动服务公司名义办理登记注册的私人投资或合伙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不准再挂劳动服务公司牌子,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凡被撤销的劳动服务公司原享受的国家税收减免金、生产扶持资金和集体积累,要按国家规定核算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由所在地就业服务局或主办单位收回,仍用于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事业。
  五、党政机关和就业服务局根据就业安置任务的需要,可以兴办劳动服务公司。主办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懂经营、会管理、有事业心的干部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工作,选派到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可享受原派出单位的工资待遇,也可享受劳动服务公司的工资待遇,但只能靠一头,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回原派出单位办理手续。
  六、劳动服务公司要争取社会各界帮助解决发展生产资金问题,其资金来源可采取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扶持,向银行贷款,劳动者集资,地方财政就业经费补助,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自身劳动积累等多种渠道筹集。
  国家对劳动服务公司实行减免税收的规定,对促进劳动服务公司的发展,解决就业问题起了重要扶持作用,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同税务部门协商,继续把这项政策运用好。
  经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对劳动服务公司的开办条件、注册资金等应予适当放宽。
  劳动服务公司生产省优、部优、国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要商请计划、物资部门在国家和地方物资供应计划内予以考虑。
  劳动服务公司可以销售自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可以经营非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但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得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利用商品计划内外差价和产品转让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暴利。
  七、劳动服务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完善各项财务、审计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劳力字〔1988〕26号)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会计制度》(劳力字〔1989〕1号)。要认真清理帐目,严肃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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