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1989年12月2日 劳力字(1989)38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
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89〕37号)精神,现就劳动服务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劳动服务公司要坚决按照上述《决定》及《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劳动服务公司的清理整顿,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改变目前政府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不分的状况,进一步核定经营范围,整顿经营作风,清查违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方向,充分发挥在就业安置、发展经济和保障社会安定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劳动就业服务。
二、劳动服务公司是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过程中创办的新型劳动就业组织形式,它在以往十年的就业工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劳动服务公司是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为主要任务,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社会经济组织,与一般工商经营公司的性质不同,更不同于党政机关办公司。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从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出发,巩固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基地,稳定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吸收待业人员能力;要特别注意防止搞简单化、一刀切;避免把就业机构和安置基地搞垮、搞乱,引起新的社会动荡。
三、县以上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原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其名称可改为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局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并受其委托,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事业机构,其规格由地方政府确定。
街道、乡镇劳动服务公司可更名为劳动就业服务站。
产业、行业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按照上述精神,可改为或设立就业服务局(处),也可设在集体经济管理局(处)内,其职责不变。
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保留原来名称,其任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