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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

  五、商业经营师的比例限额应以符合设立经营师职务条件的企业的营业员总数为基数,控制在2%以内。津贴标准等问题,均按照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商业经营师要建立业务技术档案。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在聘任期间,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不能胜任本职务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解除聘约。
  七、商业行业经营师聘任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商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与商业行业技师聘任制工作统筹考虑,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先选择3~5个企业,填好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报商业部审批后,进行试点。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企业,不能聘任经营师。验收合格的地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逐步推开。
  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从严掌握,切实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经营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等规定考评、聘任。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商业部、劳动部。

附件:1.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2.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3.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略)

附件1:        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1.精通主营商品的性能、特点、用途、产地、生产季节和使(食)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地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消费。
  2.熟悉并能运用商业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艺,掌握顾客心理,融洽气氛,解决矛盾,激发顾客购买欲望,促进商品销售。
  3.能熟练地运用美学原理、广告艺术、商业文化陈列商品,使陈列能突出商品特点,美通大方,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
  4.能根据商品构造原理,熟练地组装、调试、演示及简易维修商品,使商品的使用价值保持最佳状态。
  5.能运用科学方法,较好地保养商品,使其正常损耗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能维护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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