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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
  申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单位,在组织机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环境、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并且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财政、技术和管理上独立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部门,为保证作为第三方(区别于供需双方)的公正地位,独立执行检验工作职能,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不具备此条件者,不予认证。
  (二)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检验人员和与开展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人员,并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持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和开展检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主管人员应熟悉进出口商检工作有关规定及程序。
  (三)有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检验工作安全规定、检验质量保证手册,并切实得到执行。
  (四)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做出完整的准确的试验报告。
  (五)具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手段、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均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具备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电器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锅炉房以及各种火源应符合有关安全的规定。
  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实验室评定细则
  (一)总则
  1.总分额定分数为100分,总分合格分数为80分。
  2.审查项目共分六个单项,各项分数见评分表。
  3.作出合格结论,除需总分合格外,第二、四、五项单项分数也必须合格。
  (二)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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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审 查 项 目 | 额定分 | 合格分 | 评定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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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组织机构       10
 2  工作人员       15    12
 3  规章制度       15
 4  试验与测量      25    20
 5  仪器设备       25    20
 6  环境与安全      10
 7  总分        1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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