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通知
(1985年9月6日 (85)国务检字第48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劳人锅〔1985〕4号文件关于“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的规定”,现将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具体品种通知如下,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请认真做好法定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凡在今年十二月一日前由生产厂交外贸部门的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商品,口岸商检局可免验加盖放行章。超此期限者,外贸经营单位需持产地商检局合格检定单向口岸商检局换证放行。
附件: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
的锅炉压力容器具体品种表
一、出口锅炉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