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转发上海市劳动局、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入企、
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
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函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80)宗发字第40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局)、劳动局(厅):
近来,有的省市询问已转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中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现将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执行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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