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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3年7月30日 (63)内人工字第127号)
新安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
七月二十一日函悉。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经过考察证明,悔改表现好,正式分配了工作的,他们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以及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没有悔改表现,决定予以开除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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