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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第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答复
 (1982年9月3日 (82)公劳就字第638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劳改局:
  四川、陕西、青海等省劳改局来函请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部(82)公劳就字第465号文中“各地区对过去和今后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按此件规定执行”一句是指: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按国家劳动总局(82)劳险字21号文规定执行。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后,其工龄从刑满留场(厂)就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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