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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7月19日 (80)劳险便字41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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