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7日)废止(原因:由[85]劳人培23号文件代替)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
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1982年6月1日 (82)劳险字2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保险处询问,在甘肃省生产建设兵团当职工的部分知识青年,一九七九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天津市,并再次参加了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的精神,上述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